可以达到企业国籍的最低门槛,但不能据此直接判断 E-2 会获批。若申请人确实具有格林纳达国籍,并真实持有美国企业 50% 股权,美国国务院规则允许企业在比例上达到条约国籍要求;申请人还要用表决权、否决权和实际管理文件证明自己会发展并控制企业。

。本文只处理一个股权决定:两位联合创始人各占美国公司一半,其中一位拟以格林纳达条约国籍申请 E-2,另一位没有格林纳达国籍。这里假定第一位创始人的格林纳达国籍已经由主管机关确认,不判断其中国国籍或中国护照状态。

一半股权能过比例线,控制权还得单独证明

美国国务院把 E-2 企业国籍写得很清楚:至少 50% 的企业须由条约国国民持有。格林纳达仍列在美国现行 E-2 条约国表内。因此,在一个真实的 50/50 结构里,格林纳达籍创始人持有的 50% 可以让公司达到最低比例。另一位联合创始人没有格林纳达国籍,不会把这 50% 自动冲掉。

但比例过线只是第一张检查单。主投资人还须证明自己到美国是为了发展并管理企业。两位股东各占一半时,美国国务院 9 FAM 通常会看双方是否都保有完整的管理权和责任,是否各自能对另一方形成有约束力的决策或否决。股权证书写着 50%,运营协议却把预算、人事、签约和银行权限全部交给另一位股东,案子就会出现一道很难解释的裂缝。

把一个假设案例拆开看,问题马上显出来

设想一家并非 USA60 真实客户的跨境软件公司。创始人甲持有 50% 股权,格林纳达国籍已获有权机关确认,负责产品与美国市场;创始人乙持有另外 50%,负责原有亚洲业务。公司注册文件把两人都列为成员,但运营协议规定,融资、年度预算、高管任免和超过 10 万美元的合同都由乙单独批准。甲有总裁头衔,却不能阻止公司出售核心资产,也不能独立任免美国团队。

这家公司在股权比例上可能达到 E-2 企业国籍门槛,甲的控制证明却明显偏弱。问题不在于 50% 太少,而在于那 50% 没有带来与“发展并控制企业”相称的权利。把甲改成 CEO 也不能修复一份仍由乙单方掌权的运营协议。

核对栏先看什么50/50 案常见缺口递件前应留下的证据
条约国籍哪位真实所有人具有用于 E-2 的格林纳达国籍只交护照复印件,没有把身份与股东名册对上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与一致的股东资料
企业国籍条约国国民是否真实持有至少 50%期权、代持或上层公司让表面 50% 与实际权益不同股东名册、出资记录、股权证书及完整持股链
共同控制申请人能否参与或阻止会约束企业的重大决定运营协议让另一位股东单方决定预算、人事和资产处置运营协议、表决条款、保留事项和签字权限表
实际发展与管理申请人会如何经营美国企业只有头衔,没有日常职责、决策记录或美国业务安排组织图、岗位职责、经营计划、会议记录和执行证据

公司注册在哪个州,不会替企业制造条约国籍

9 FAM 402.9-4(B) 规定,E 签证所说的企业国籍取决于所有人的国籍,公司注册地通常无关。把公司从加州迁到怀俄明州,或者在特拉华州另设一个 LLC,都不会把非条约国持股变成格林纳达持股。

有控股公司时更不能只看美国子公司的最后一层。假如创始人甲和乙各持境外控股公司一半,控股公司再全资持有美国企业,审查会沿股权链向上看。中间若加入员工期权池、投资基金、信托或另一家法人,条约国比例可能被稀释,也可能因权利安排变得难以判断。用于 E-2 的股权图应写出每一层的百分比、真实所有人国籍和表决权,而不是只画品牌关系。

美国国务院的E 类签证官方说明列明,企业至少 50% 须由条约国国民持有;9 FAM 402.9 审理指引进一步要求在公司结构中查看股票所有人的国籍,并在母子公司结构里逐层审查。格林纳达是否仍属 E-2 条约国,则应以美国国务院的现行条约国名单为准。

50/50 的“否决控制”不是一句标准条款

美国国务院把两方各占一半、双方都保留完整管理权与责任的安排称为常见的共同控制情形。实务上常说“negative control”,意思是每一方都有能力阻止会约束另一方的重大决定。它不是在合同里放一句“双方共同管理”就完成。

先列重大事项:增发股权、融资、出售资产、改变主营业务、年度预算、高管任免、大额合同和银行授权。再逐项写清通过门槛。如果这些事项必须两人同意,甲的控制逻辑容易理解;如果乙拥有最终决定权,甲只能提供意见,文件与申请叙述就不一致。

也别把公司治理做成纯粹的签证装饰。两位创始人应根据真实业务谈清僵局处理、违约、退出和日常授权。为了让申请材料好看而写出双方实际不会遵守的条款,既可能伤害公司,也会带来陈述风险。E-2 文件应反映真实权利,不应反过来虚构公司事实。

比例刚好 50% 时,按这个顺序整理

第一步是做 Passport-First 国籍表。把申请人用于 E-2 的国籍证据、其他所有人的国籍、美国永久居民身份以及每层法人所有权分开列示。有人持有多重国籍时,只记录已由主管机关或律师确认的事实,不从护照是否过期推断中国国籍状态。

第二步是把完全稀释后的股权表和现行公司文件放在一起核对。检查已发行股份、已授予期权、可转换工具、代持安排、信托和上层公司的变化。融资条款若会在递件前生效,就不要继续沿用旧的 50/50 截图。

第三步才看控制证据。把运营协议中的表决门槛,与银行签字权、董事会席位、招聘批准、合同权限和实际会议记录对照。纸面说共同控制,过去六个月却始终由另一位创始人独自决定,律师需要在递件前处理这处不一致,而不是在面谈当天临时解释。

最后核对 E-2 的其他要求。企业国籍和控制权都清楚,也不代表投资已经达到实质性要求、资金已处于商业风险、企业真实运营或不具边缘性。USA60 的格林纳达 E-2 企业证据页把这些项目与公民身份文件分开说明。正在考虑格林纳达身份并已有 50/50 美国公司结构的家庭,可先整理四格核对表,再通过USA60 格林纳达 E-2 股权结构预审入口提交不含姓名、电话或邮箱的初步问题;链接中的 source_code 只记录内容来源。

递件前的三个短问题

格林纳达籍创始人只持 50%,企业国籍够吗?

比例上可以达到最低门槛。美国国务院要求 E-2 企业至少 50% 由条约国国民持有;但申请人还须证明这是真实所有权,并且自己会发展并控制企业。

两位股东各占一半,CEO 头衔能证明控制吗?

不能只靠头衔。运营协议、表决权、否决事项、签字权限和实际管理记录都要支持申请人具有共同控制;另一位股东若可单方决定全部重大事项,50% 数字本身不够。

美国公司在格林纳达注册,能满足 E-2 企业国籍吗?

公司注册地通常不是判断标准。9 FAM 要看企业真实所有人的国籍;有控股公司或多层结构时,还要逐层穿透所有权,确认条约国比例与控制关系。

内容边界:本文只用于格林纳达 E-2 的企业国籍与 50/50 控制权初筛,不构成美国移民、公司治理、格林纳达国籍、中国国籍、税务或投资意见,也不保证公民申请、企业资格、签证、入境、银行、经营或时间结果;正式结构应由主管机关、格林纳达授权代理与具资格美国移民及公司律师按当期文件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