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到9月30日就截止”——这句话如果没有年份和法条范围,很容易把两件事混在一起。2026年9月30日涉及特定已递交申请在区域中心相关立法到期后的保护;2027年9月30日则是现行法条写明的区域中心项目授权期限。

两个日期,放回各自的法条

日期法条位置主要涉及什么
2026年9月30日或之前8 USC 1153(b)(5)(S)符合该款范围、在该日期或之前递交的相关区域中心投资人申请,在相关立法到期时继续处理等保护
2027年9月30日8 USC 1153(b)(5)(E)(i)现行区域中心项目下向符合条件投资人及合资格家属提供签证的授权期限

这里的2026年日期包含9月30日当天,但不能把“我打算在那天寄出”自动当成已经满足法条中的递交要求。具体申请是否有效递交,应按对应表格规则和实际受理记录核对。

保护针对授权到期,不是项目获批保证

(S)款要求在其适用条件下继续处理相关申请,不能仅因为相关立法到期而拒绝这些申请,也不能因此暂停或终止向已批准申请的受益人分配签证。

这项保护所针对的是立法到期带来的处理问题。它没有替申请人证明资金合法、项目就业符合要求,也没有证明某笔投资一定安全。仍然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不能只拿这个日期来代替完整资格审查。

现在准备材料,应该核对哪个节点

尚未递交的家庭,先确认讨论的是区域中心路径还是其他路径,再核对资金来源、项目文件和实际可完成的递交时间。已经递交的家庭,则应保留申请类型、递交日期和受理资料,判断是否属于(S)款的范围。两类家庭要解决的问题不一样,不能都拿同一张“截止日海报”作决定。

现行法条写到2027年9月30日,也不等于此后政策已经确定。是否延续、修改,以及届时适用什么安排,需要查看后续正式立法。本文不把尚未发生的政策变化写成确定结果。

我们会把这两个日期用于核对文件准备和递交安排,是否投资仍须回到家庭需求、项目材料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先查阅EB-5投资移民的条件与资金要求,以及父母赠与资金的证明顺序。

官方依据与核对日期

核对日期:2026年9月10日。依据美国法典8 USC 1153(b)(5)(E)(i)与(S)。这里解释的是两个日期的不同适用范围,不是个案递交意见,也不承诺批准、排期或投资结果。

本文由美国IPO移民/Ken Huang团队整理。需要核对自己的递交阶段与材料进度,可联系微信 USAVISA,或 WhatsApp +1 559 566 6666。原文:https://www.usa60.com/news/eb5-september-30-2026-2027-dif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