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到9月30日就截止”——這句話如果沒有年份和法條範圍,很容易把兩件事混在一起。2026年9月30日涉及特定已遞交申請在區域中心相關立法到期後的保護;2027年9月30日則是現行法條寫明的區域中心項目授權期限。
兩個日期,放回各自的法條
| 日期 | 法條位置 | 主要涉及什麼 |
|---|---|---|
| 2026年9月30日或之前 | 8 USC 1153(b)(5)(S) | 符合該款範圍、在該日期或之前遞交的相關區域中心投資人申請,在相關立法到期時繼續處理等保護 |
| 2027年9月30日 | 8 USC 1153(b)(5)(E)(i) | 現行區域中心項目下向符合條件投資人及合資格家屬提供簽證的授權期限 |
這裏的2026年日期包含9月30日當天,但不能把“我打算在那天寄出”自動當成已經滿足法條中的遞交要求。具體申請是否有效遞交,應按對應表格規則和實際受理記錄覈對。
保護針對授權到期,不是項目獲批保證
(S)款要求在其適用條件下繼續處理相關申請,不能僅因爲相關立法到期而拒絕這些申請,也不能因此暫停或終止向已批准申請的受益人分配簽證。
這項保護所針對的是立法到期帶來的處理問題。它沒有替申請人證明資金合法、項目就業符合要求,也沒有證明某筆投資一定安全。仍然不符合其他條件的申請,不能只拿這個日期來代替完整資格審查。
現在準備材料,應該覈對哪個節點
尚未遞交的家庭,先確認討論的是區域中心路徑還是其他路徑,再覈對資金來源、項目文件和實際可完成的遞交時間。已經遞交的家庭,則應保留申請類型、遞交日期和受理資料,判斷是否屬於(S)款的範圍。兩類家庭要解決的問題不一樣,不能都拿同一張“截止日海報”作決定。
現行法條寫到2027年9月30日,也不等於此後政策已經確定。是否延續、修改,以及屆時適用什麼安排,需要查看後續正式立法。本文不把尚未發生的政策變化寫成確定結果。
我們會把這兩個日期用於覈對文件準備和遞交安排,是否投資仍須回到家庭需求、項目材料和風險承受能力。可先查閱EB-5投資移民的條件與資金要求,以及父母贈與資金的證明順序。
官方依據與覈對日期
覈對日期:2026年9月10日。依據美國法典8 USC 1153(b)(5)(E)(i)與(S)。這裏解釋的是兩個日期的不同適用範圍,不是個案遞交意見,也不承諾批准、排期或投資結果。
本文由美國IPO移民/Ken Huang團隊整理。需要覈對自己的遞交階段與材料進度,可聯繫微信 USAVISA,或 WhatsApp +1 559 566 6666。原文:https://www.usa60.com/zh-hant/news/eb5-september-30-2026-2027-differe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