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THE ESSENTIALS

EB-1C 是什麼,先看哪幾個條件?

EB-1C 是面向跨國經理和高管的第一優先職業移民類別,由符合條件的美國僱主提交 I-140。核心涉及美國與境外企業的合格關係、境外經理或高管任職、美國實際經營以及永久性管理崗位。擁有公司股份、先取得 L-1 或掛上總經理頭銜,都不能替代這些要求。

申請主體符合條件的美國僱主
美國經營遞交前已實際經營至少一年
崗位要求經理或高管的實質職責
02 / ELIGIBILITY

申請資格:逐項理解要求。

審查項目要求與判斷重點
合格跨國組織關係美國申請僱主與境外任職實體須具有符合規定的母子公司、關聯企業等關係。審覈不僅看名稱,還看所有權與控制。股權變動、併購和中間持股層級需要在相關期間內說得清楚,並有公司及交易記錄支持。
境外任職時間通常要求在相關的前三年期間內,曾在境外爲合格組織從事至少一年經理或高管工作。如果申請人已經在美國爲同一僱主或其合格關聯實體工作,回溯期間涉及入境前的相應規則,不能機械地用今天往前數三年。應按完整入境和任職記錄計算。
美國企業經營至少一年美國僱主遞交時應已經實際經營至少一年。“Doing business”關注持續、規律、系統地提供商品或服務,不能只用成立日期、租賃辦公室或擁有一個代理點代替。EB-1C 不提供用來剛開設新辦公室的同等機制。
實際經理或高管職責需審查本人主要職責以及組織如何支持這些職責。人員經理、職能經理和高管的判斷重點並不完全相同。員工人數不是唯一標準,但應解釋誰承擔日常執行工作,申請人怎樣管理專業人員、核心職能或組織,並擁有相應決策權限。
永久職位與僱主支付能力美國僱主應提供符合類別的永久性職位,並按適用要求證明能夠支付所提供工資。真實業務、財務和工資資料應與崗位及組織結構相符。該類別不要求 PERM 勞工證,但並不因此免除企業和個人資格審查。
依據:USCIS 官方類別說明與政策手冊 ↗
03 / THE PROCESS

從評估到申請,分別完成哪些環節?

01

先做企業關係與任職覈對

建立境內外公司關係圖、歷年股權表和個人任職時間軸。將每次調派、入境、併購和崗位變化標明,判斷關鍵期間的事實是否連續。

02

審查美國經營和職位

用合同、交付、收入、人員及工資記錄說明實際業務。崗位說明寫清職責佔比、決策對象、授權和上下級關係,避免只有泛化的管理用語。

03

由美國僱主提出 I-140

僱主、職位與受益人材料一併形成申請。補件可能圍繞境外任職性質、美國崗位、跨國關係或支付能力,需要根據具體問題補充同期證據。

04

銜接綠卡程序並管理變化

獲批後根據名額和個人條件辦理領事程序或身份調整。申請期間若公司關係、業務或崗位發生實質變化,應重新評估影響,不能只沿用舊的組織圖。

04 / EVIDENCE

材料的作用,是把事實證明清楚。

以下是按本類別特點整理的準備建議。正式送件應再按表格說明與個案事實確定證據範圍。

01

公司關係檔案

註冊、股東名冊、股權轉讓及控制文件按生效日期排序;穿透列出最終持有人。僅有品牌許可、客戶合同或普通合作關係,不應被當成合格關聯關係。

02

實際管理檔案

收集分層組織架構、直屬人員職責與資格、預算審批、經營決策和關鍵職能記錄。申請人的日常執行工作與管理工作分別解釋。

03

經營和財務檔案

美國與境外公司的交易、報稅、工資、銀行及業務交付資料按時期歸檔。用實際記錄解釋企業規模與合理用人需要,預測數值與已經實現的數字分開。

05 / COST & TIMING

費用和時間,應該怎樣安排?

該類別沒有以固定投資金額或固定最低僱員人數替代全部條件的統一簡單門檻。企業仍需要實際運營預算和支持職位的組織能力。美國公司的一年經營要求、I-140 審查和後續簽證或身份調整是不同時間軸;企業經營安排不宜建立在承諾幾個月拿卡的基礎上。

06 / BEFORE YOU DECIDE

容易被忽略的區別。

L-1A 批准與 EB-1C 批准是獨立審查。尤其是新辦公室 L-1A,初期可以圍繞新業務啓動舉證,而 EB-1C 要看遞交時已滿足的經營和職位事實。不能把“先 L-1,後自動轉綠卡”作爲項目承諾。

07 / COMMON QUESTIONS

關於 EB-1C 的具體問題

必須先持有 L-1A 才能申請 EB-1C 嗎?+

L-1A 不是統一的先決條件。是否符合 EB-1C 要看僱主、企業關係、境外任職和美國職位等事實,人在境外也可能由合格美國僱主提出申請。

美國公司剛註冊就能直接辦理 EB-1C 嗎?+

僅註冊不夠。美國僱主遞交時通常應實際經營至少一年,並滿足其他條件;EB-1C 與 L-1 新辦公室安排應分別評估。

小企業或家族企業是不是完全不可能?+

不能只按標籤判斷。關鍵在於真實組織、業務和職責。需要說明誰承擔執行工作、申請人的主要管理功能,以及資料能否支持這些說法。

我是大股東,是否就能自行提出 EB-1C?+

申請主體是美國僱主,不是以個人名義自行申請的 EB-1A 或 NIW 模式。持股可以構成企業關係的事實之一,但仍要獨立覈對任職、經營、職位與支付能力。

08 / PRIMARY SOURCES

覈對依據與進一步閱讀。

USCIS 政策手冊 · 跨國經理與高管 ↗USCIS · I-140 申請說明 ↗

本頁一般規則依據上列官方資料整理,覈查日爲 2026-09-07;材料組織與預算安排部分爲編輯建議。當前表格、收費、名額和個案適用規則應在實際申請時複覈。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結論或結果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