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THE ESSENTIALS

EB-1C 是什么,先看哪几个条件?

EB-1C 是面向跨国经理和高管的第一优先职业移民类别,由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提交 I-140。核心涉及美国与境外企业的合格关系、境外经理或高管任职、美国实际经营以及永久性管理岗位。拥有公司股份、先取得 L-1 或挂上总经理头衔,都不能替代这些要求。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美国雇主
美国经营递交前已实际经营至少一年
岗位要求经理或高管的实质职责
02 / ELIGIBILITY

申请资格:逐项理解要求。

审查项目要求与判断重点
合格跨国组织关系美国申请雇主与境外任职实体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等关系。审核不仅看名称,还看所有权与控制。股权变动、并购和中间持股层级需要在相关期间内说得清楚,并有公司及交易记录支持。
境外任职时间通常要求在相关的前三年期间内,曾在境外为合格组织从事至少一年经理或高管工作。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为同一雇主或其合格关联实体工作,回溯期间涉及入境前的相应规则,不能机械地用今天往前数三年。应按完整入境和任职记录计算。
美国企业经营至少一年美国雇主递交时应已经实际经营至少一年。“Doing business”关注持续、规律、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能只用成立日期、租赁办公室或拥有一个代理点代替。EB-1C 不提供用来刚开设新办公室的同等机制。
实际经理或高管职责需审查本人主要职责以及组织如何支持这些职责。人员经理、职能经理和高管的判断重点并不完全相同。员工人数不是唯一标准,但应解释谁承担日常执行工作,申请人怎样管理专业人员、核心职能或组织,并拥有相应决策权限。
永久职位与雇主支付能力美国雇主应提供符合类别的永久性职位,并按适用要求证明能够支付所提供工资。真实业务、财务和工资资料应与岗位及组织结构相符。该类别不要求 PERM 劳工证,但并不因此免除企业和个人资格审查。
依据:USCIS 官方类别说明与政策手册 ↗
03 / THE PROCESS

从评估到申请,分别完成哪些环节?

01

先做企业关系与任职核对

建立境内外公司关系图、历年股权表和个人任职时间轴。将每次调派、入境、并购和岗位变化标明,判断关键期间的事实是否连续。

02

审查美国经营和职位

用合同、交付、收入、人员及工资记录说明实际业务。岗位说明写清职责占比、决策对象、授权和上下级关系,避免只有泛化的管理用语。

03

由美国雇主提出 I-140

雇主、职位与受益人材料一并形成申请。补件可能围绕境外任职性质、美国岗位、跨国关系或支付能力,需要根据具体问题补充同期证据。

04

衔接绿卡程序并管理变化

获批后根据名额和个人条件办理领事程序或身份调整。申请期间若公司关系、业务或岗位发生实质变化,应重新评估影响,不能只沿用旧的组织图。

04 / EVIDENCE

材料的作用,是把事实证明清楚。

以下是按本类别特点整理的准备建议。正式送件应再按表格说明与个案事实确定证据范围。

01

公司关系档案

注册、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及控制文件按生效日期排序;穿透列出最终持有人。仅有品牌许可、客户合同或普通合作关系,不应被当成合格关联关系。

02

实际管理档案

收集分层组织架构、直属人员职责与资格、预算审批、经营决策和关键职能记录。申请人的日常执行工作与管理工作分别解释。

03

经营和财务档案

美国与境外公司的交易、报税、工资、银行及业务交付资料按时期归档。用实际记录解释企业规模与合理用人需要,预测数值与已经实现的数字分开。

05 / COST & TIMING

费用和时间,应该怎样安排?

该类别没有以固定投资金额或固定最低雇员人数替代全部条件的统一简单门槛。企业仍需要实际运营预算和支持职位的组织能力。美国公司的一年经营要求、I-140 审查和后续签证或身份调整是不同时间轴;企业经营安排不宜建立在承诺几个月拿卡的基础上。

06 / BEFORE YOU DECIDE

容易被忽略的区别。

L-1A 批准与 EB-1C 批准是独立审查。尤其是新办公室 L-1A,初期可以围绕新业务启动举证,而 EB-1C 要看递交时已满足的经营和职位事实。不能把“先 L-1,后自动转绿卡”作为项目承诺。

07 / COMMON QUESTIONS

关于 EB-1C 的具体问题

必须先持有 L-1A 才能申请 EB-1C 吗?+

L-1A 不是统一的先决条件。是否符合 EB-1C 要看雇主、企业关系、境外任职和美国职位等事实,人在境外也可能由合格美国雇主提出申请。

美国公司刚注册就能直接办理 EB-1C 吗?+

仅注册不够。美国雇主递交时通常应实际经营至少一年,并满足其他条件;EB-1C 与 L-1 新办公室安排应分别评估。

小企业或家族企业是不是完全不可能?+

不能只按标签判断。关键在于真实组织、业务和职责。需要说明谁承担执行工作、申请人的主要管理功能,以及资料能否支持这些说法。

我是大股东,是否就能自行提出 EB-1C?+

申请主体是美国雇主,不是以个人名义自行申请的 EB-1A 或 NIW 模式。持股可以构成企业关系的事实之一,但仍要独立核对任职、经营、职位与支付能力。

08 / PRIMARY SOURCES

核对依据与进一步阅读。

USCIS 政策手册 · 跨国经理与高管 ↗USCIS · I-140 申请说明 ↗

本页一般规则依据上列官方资料整理,核查日为 2026-09-07;材料组织与预算安排部分为编辑建议。当前表格、收费、名额和个案适用规则应在实际申请时复核。本文不提供个案法律结论或结果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