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 THE ESSENTIALS

L-1 是什麼,先看哪幾個條件?

L-1 用於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內部調派。L-1A 面向經理或高管,L-1B 面向專門知識人員。通常要證明在入境前相關三年期間內曾爲合格境外組織連續工作至少一年,並將在美國合格實體承擔相應職位。它是非移民工作類別,不會自動帶來永久居民身份。

兩個分支L-1A 管理 / L-1B 專門知識
境外任職通常三年內連續至少一年
新辦公室初次批准最長一年
02 / ELIGIBILITY

申請資格:逐項理解要求。

審查項目要求與判斷重點
跨國企業的合格關係美國與境外實體通常涉及母公司、子公司、分支或關聯企業等合格關係。僱主還須滿足在美國及至少一個其他國家實際開展業務等要求。普通客戶、品牌授權或一般商業合作關係不能替代所有權與控制分析。
符合要求的境外工作通常要求在相關三年內連續至少一年爲合格境外組織工作。短期赴美訪問及部分在美工作情形會影響期間計算方式,應按實際旅行、身份和僱傭記錄覈對,不宜只以勞動合同上的日期推斷。
L-1A:經理或高管需要解釋在美國承擔的實質管理或高管職責及支持這些職責的組織。頭銜並非決定因素,參與業務執行和主要承擔管理的界限要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判斷。職能經理也須解釋核心職能、層級和相應控制權限。
L-1B:專門知識關注企業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特殊知識,或組織流程、程序的高級知識。資深員工、普通技術熟練或崗位很重要,並不自動達到這一標準;應說明知識具體是什麼、如何形成、與一般從業人員相比有何區別。
新辦公室的特別安排設立新辦公室需有合適經營場所等證據。L-1A 還需要說明美國業務在批准後一年內能夠支持經理或高管職位;應以資金、組織和業務計劃解釋這一點。註冊公司或籤一份租約只是部分事實,不能替代完整條件。
依據:USCIS 官方類別說明與政策手冊 ↗
03 / THE PROCESS

從評估到申請,分別完成哪些環節?

01

確認調派目的和合適分支

先說明美國業務爲什麼需要該人員、本人將在美國做什麼,再判斷 L-1A 或 L-1B。企業擴張計劃與個人長期家庭目標可以同時考慮,但不能混寫爲自動綠卡方案。

02

覈對組織、任職與業務

準備公司關係圖和工作旅行時間軸,分別驗證合格組織關係、境外工作以及美國崗位。新辦公室補充場所、資金和啓動資料,已有辦公室側重實際經營與團隊記錄。

03

由合格僱主提出申請

個別申請通常涉及 I-129 及相應 L 類補充材料。部分組織可能使用 blanket L 程序,但這不是所有公司均可直接使用的捷徑。申請批准、境外簽證和入境是相互關聯但不同的程序。

04

管理期限及後續延期

L-1A 新辦公室初期最長一年,其他通常初期最長三年,總停留上限通常七年;L-1B 總上限通常五年,具體初期與延期還需結合情形。延期要檢查實際業務和崗位事實,不能只沿用最初商業計劃。

04 / EVIDENCE

材料的作用,是把事實證明清楚。

以下是按本類別特點整理的準備建議。正式送件應再按表格說明與個案事實確定證據範圍。

01

企業所有權和真實業務

按時期整理股權、控制、企業報稅、交易合同、財務、工資和交付記錄。解釋跨國實體各自承擔的業務,以及境外業務如何持續。

02

個人任職和崗位

用僱傭、工資、組織架構及實際工作記錄說明境外職位;美國崗位列出具體職責、時間佔比、報告關係與支持人員。L-1B 另需說明專門知識和形成過程。

03

新辦公室裏程碑

把未來一年拆爲場所、許可、業務啓動、招聘、客戶和收入等節點,每個節點有負責人、預算和依據。延期需要展示實際進展,預測數字應保留原始假設以便解釋差異。

05 / COST & TIMING

費用和時間,應該怎樣安排?

L-1 沒有用固定投資額概括所有公司的統一條件,但新業務必須有與計劃相稱的資金和組織能力。家庭方面,配偶和未滿 21 歲未婚子女可以涉及 L-2;配偶工作資格和個人 I-94 類別應覈對,子女滿齡後的身份需要提前安排。企業預算與家庭開支宜分別規劃。

06 / BEFORE YOU DECIDE

容易被忽略的區別。

新辦公室獲批一年不是一年後必然獲准延期。到期時如果業務仍無法支持申請中描述的崗位,最初計劃再漂亮也無法替代當前事實。L-1A 與 EB-1C 有關聯但不是同一個類別;L-1B 更不能僅憑專門知識身份直接套入跨國經理綠卡要求。

07 / COMMON QUESTIONS

關於 L-1 的具體問題

L-1A 與 L-1B 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L-1A 的核心是經理或高管職責,L-1B 是專門知識。兩者崗位證據和通常總停留上限不同,不能只按申請人是否有“經理”頭銜區分。

美國公司沒有員工,可以先設新辦公室嗎?+

新辦公室有專門規定,但需要證明相應條件和可執行的啓動計劃。對 L-1A,需說明一年內業務如何支持管理或高管職位,不能將“新辦公室”理解成無需實際業務。

持有 L-1A 就一定能辦理 EB-1C 嗎?+

不一定。EB-1C 獨立審查美國實際經營時間、跨國關係、境外經歷與永久管理崗位等。應把已經存在的事實與以後希望達到的條件分開評估。

境外公司能否在我赴美后停止營業?+

跨國組織實際經營屬於需要持續檢查的條件,不能預設境外實體停止業務沒有影響。關閉、出售或重組前應結合當前身份、僱主關係和後續申請階段評估。

08 / PRIMARY SOURCES

覈對依據與進一步閱讀。

USCIS · L-1A 經理、高管及新辦公室 ↗USCIS · L-1B 專門知識人員 ↗

本頁一般規則依據上列官方資料整理,覈查日爲 2026-09-07;材料組織與預算安排部分爲編輯建議。當前表格、收費、名額和個案適用規則應在實際申請時複覈。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結論或結果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