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视频内容:Ken Huang;呈现方式:Ken 美国移民数字人频道。本文保留原稿观点顺序,网页补充按官方来源核对。网页编辑:美国IPO移民 / Ken Huang。
国内有企业,美国也找到一家愿意合作的公司,双方关系很好,是不是就能往跨国经理移民的方向考虑?
业务合作与符合 EB-1C 要求的企业关系,不是一回事。
客户、代理商和供应商,不会因为合作多年就自动成为合格关联企业
客户、代理商、供应商,即使合作多年,也不能仅凭合作合同就当成同一个企业集团。评估 EB-1C 时,需要了解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判断美国申请企业与境外任职企业是否属于符合规定的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等关系。
USCIS 审查合格关系时,要看所有权与控制,普通合作合同不能替代这项审查。公司名称里有没有相同的字、双方认识了多久,都不能单独回答谁拥有企业、谁有权决定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网站编辑建议:把股权、表决权和控制安排对应到相关时期的文件,再核对两家企业是否真实开展业务。
企业关系只是其中一部分
即使企业关系符合要求,还要分别核对申请人在境外的经理或高管任职、美国企业的实际经营时间与状态,以及拟任美国职位的实质工作。美国申请雇主在递交申请时须已实际经营至少一年。
如果你本来就在考虑美国业务,应该结合真实的商业目的研究企业安排。不要先为了一个移民说法搭关系,后面再想这两家公司究竟怎样经营。
官方来源与原创说明
核对日期:2026年10月5日。官方来源:USCIS 政策手册第6卷 F 部分第4章,关于跨国经理或高管的雇主、企业关系、所有权与控制、境外任职及美国职位要求。
原创讲述:美国IPO移民 / Ken Huang。对应原视频。微信:USAVISA;WhatsApp:+1 559 566 6666。本文不以普通合作合同替代个案的企业关系和职位证据审查。
讨论企业安排时,可以先把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和实际业务画清楚,再核对EB-1C 项目指南中的其他条件。已经持有 L-1A 的,也应另看L-1A 与 EB-1C 的独立资格审查,不能把一次批准当作下一类申请的保证。规则或企业关系变化时,应重新核对。
美国IPO移民 · Ken Huang 整理。原文:https://www.usa60.com/news/eb1c-business-cooperation-qualifying-relationship/ 。转载时请保留来源及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