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影片內容:Ken Huang;呈現方式:Ken 美國移民數字人頻道。本文保留原稿觀點順序,網頁補充按官方來源核對。網頁編輯:美國IPO移民 / Ken Huang。
國內有企業,美國也找到一家願意合作的公司,雙方關係很好,是不是就能往跨國經理移民的方向考慮?
業務合作與符合 EB-1C 要求的企業關係,不是一回事。
客戶、代理商和供應商,不會因為合作多年就自動成為合格關聯企業
客戶、代理商、供應商,即使合作多年,也不能僅憑合作合同就當成同一個企業集團。評估 EB-1C 時,需要了解所有權和控制關係,判斷美國申請企業與境外任職企業是否屬於符合規定的母子公司或關聯企業等關係。
USCIS 審查合格關係時,要看所有權與控制,普通合作合同不能替代這項審查。公司名稱裡有沒有相同的字、雙方認識了多久,都不能單獨回答誰擁有企業、誰有權決定企業的管理和營運。網站編輯建議:把股權、表決權和控制安排對應到相關時期的文件,再核對兩家企業是否真實開展業務。
企業關係只是其中一部分
即使企業關係符合要求,還要分別核對申請人在境外的經理或高管任職、美國企業的實際經營時間與狀態,以及擬任美國職位的實質工作。美國申請僱主在遞交申請時須已實際經營至少一年。
如果你本來就在考慮美國業務,應該結合真實的商業目的研究企業安排。不要先為了一個移民說法搭關係,後面再想這兩家公司究竟怎樣經營。
官方來源與原創說明
核對日期:2026年10月5日。官方來源:USCIS 政策手冊第6卷 F 部分第4章,關於跨國經理或高管的僱主、企業關係、所有權與控制、境外任職及美國職位要求。
原創講述:美國IPO移民 / Ken Huang。對應原影片。微信:USAVISA;WhatsApp:+1 559 566 6666。本文不以普通合作合同替代個案的企業關係和職位證據審查。
討論企業安排時,可以先把兩家公司的股權關係和實際業務畫清楚,再核對EB-1C 項目指南中的其他條件。已經持有 L-1A 的,也應另看L-1A 與 EB-1C 的獨立資格審查,不能把一次批准當作下一類申請的保證。規則或企業關係變化時,應重新核對。
美國IPO移民 · Ken Huang 整理。原文:https://www.usa60.com/zh-hant/news/eb1c-business-cooperation-qualifying-relationship/ 。轉載時請保留來源及聯絡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