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頻來源:Ken 美國移民頻道 ·

先說結論

L-1A 不會自動變成 EB-1C 綠卡。申請 EB-1C 時,需要按這一移民類別證明美國企業真實經營、境內外公司的合格關係以及申請人的管理或高管資格,並完成獨立的申請程序。

兩類申請解決不同問題

L-1A 是跨國企業經理或高管的臨時工作類別;EB-1C 是跨國經理或高管的移民類別。曾經拿到 L-1A 的事實可以幫助理解經歷,但不能自動滿足 EB-1C 的全部要求。

評估 EB-1C 應回到當次申請證據。美國企業發展、股權關係和本人實際職責變化,都可能使舊申請材料不再完整反映現狀。

美國企業經營滿一年,看的是業務

USCIS 手冊要求美國僱主在申請時已實際開展業務至少一年。公司法律上成立滿一年,並不等於連續提供商品或服務滿一年。

用合同、交付、發票、工資與業務記錄說明持續經營,再結合組織結構解釋崗位如何運轉。單獨出示註冊文件、註冊地址或銀行賬戶,不能完成這部分證明。

職位名稱之外,要講清誰在做什麼

管理或高管判斷重視實際職責、組織層級、授權範圍及業務需要。企業主若每天主要親自執行日常操作,僅靠 CEO 或總經理稱謂不足以說明崗位性質。

審閱時列出本人職責、下屬及部門職責、關鍵決定權限,並覈對境外任職時間和公司之間的合格關係。職能經理等情形也需要按具體標準分析。

從現在的經營記錄開始準備

每次重要股權、崗位或組織變化,都保留真實發生的文件與日期。將美國和境外實體的業務、人員、薪酬支付能力與管理職責按同一時間線整理。

這樣可以在評估綠卡申請時直接覈對事實,及時發現缺口,而不是把臨近遞交時重新寫的崗位說明當成全部證據。

資料依據

繼續瞭解

EB-1C 項目指南 →

L-1 項目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