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覈對國籍,再覈對取得國籍的方式
美國國務院目前將 Grenada 列爲 E-2 條約國。這解決的是條約國名單上的國籍問題,並不表示任何格林納達護照持有人都能獲籤。來源:美國國務院:Treaty Countries,Grenada 欄。
美國法典 8 USC 1101(a)(15)(E) 對透過金融投資取得相關國籍、且此前未獲該款身份的人,要求其在相關國籍國於申請該款非移民簽證前的某一時段,已連續定居不少於三年。這不是所有條約國公民一律適用的要求,也不能簡化成「護照放三年」。來源:美國政府出版局:8 USC 1101(a)(15)(E),2024 版法典。
是否屬於上述人羣、以往 E 類身份的作用,以及哪些居住事實能支持 domicile(定居),需要結合完整經歷判斷。準備諮詢時,請列出國籍取得方式與日期、相關國家的居住時間線和以往 E 類紀錄,由合資格美國移民律師覈對個案。
美國企業要能獨立通過審查
國務院的 E-2 投資人條件包括:企業具備條約國籍;投資達到實質程度並足以支持企業運作;企業真實且正在經營;企業收入不能僅供投資人與家庭維生,或須對美國有重大經濟影響。主要投資人赴美的目的是發展並管理企業,且須有在 E-2 身份期滿時離境的意圖。來源:美國國務院:To qualify for a Treaty Investor (E-2) Visa。
因此,護照支出與美國企業投入應分開評估。不要只拿一個總預算問能否「辦成 E-2」;請分別說明投資人、持股結構、實際業務、資金投入,以及由誰負責日常經營。
諮詢前,整理兩份材料摘要
| 身份與居住經歷 | 美國企業與投入 |
|---|---|
| 現有國籍、取得方式與日期 | 企業做什麼、服務哪些客戶 |
| 各國居住時間線與 E 類紀錄 | 股東、控制權與管理分工 |
| 希望赴美的時間與家庭安排 | 已投入和計劃投入的資金、用途與依據 |
以上是評估準備清單,不是官方必交文件清單。申請地點與個人情況會影響具體材料,應另查承辦使領館指示。不要在初次公開留言中貼護照或完整財務文件。
怎樣決定下一步?
如果主要目的是去美國經營企業,先把 E-2 條件與定居問題評估清楚,再討論格林納達方案是否適合。若某個關鍵條件尚不清楚,請先取得個案法律意見,再安排相關投入。本文是一般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簽證是否覈准由美國主管機關決定。
來源與覈對依據
適用範圍:一般資訊與諮詢準備。官方規則或費用變更時重新覈對;進入個案評估及付款前,請再確認適用要求。內容維護:USA60 內容團隊。
延伸閱讀(現有簡體專頁):格林納達護照專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