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達到企業國籍的最低門檻,但不能據此直接判斷 E-2 會獲批。若申請人確實具有格林納達國籍,並真實持有美國企業 50% 股權,美國國務院規則允許企業在比例上達到條約國籍要求;申請人還要用表決權、否決權和實際管理文件證明自己會發展並控制企業。
。本文只處理一個股權決定:兩位聯合創始人各佔美國公司一半,其中一位擬以格林納達條約國籍申請 E-2,另一位沒有格林納達國籍。這裏假定第一位創始人的格林納達國籍已經由主管機關確認,不判斷其中國國籍或中國護照狀態。
一半股權能過比例線,控制權還得單獨證明
美國國務院把 E-2 企業國籍寫得很清楚:至少 50% 的企業須由條約國國民持有。格林納達仍列在美國現行 E-2 條約國表內。因此,在一個真實的 50/50 結構裏,格林納達籍創始人持有的 50% 可以讓公司達到最低比例。另一位聯合創始人沒有格林納達國籍,不會把這 50% 自動沖掉。
但比例過線只是第一張檢查單。主投資人還須證明自己到美國是爲了發展並管理企業。兩位股東各佔一半時,美國國務院 9 FAM 通常會看雙方是否都保有完整的管理權和責任,是否各自能對另一方形成有約束力的決策或否決。股權證書寫着 50%,運營協議卻把預算、人事、簽約和銀行權限全部交給另一位股東,案子就會出現一道很難解釋的裂縫。
把一個假設案例拆開看,問題馬上顯出來
設想一家並非 USA60 真實客戶的跨境軟件公司。創始人甲持有 50% 股權,格林納達國籍已獲有權機關確認,負責產品與美國市場;創始人乙持有另外 50%,負責原有亞洲業務。公司註冊文件把兩人都列爲成員,但運營協議規定,融資、年度預算、高管任免和超過 10 萬美元的合同都由乙單獨批准。甲有總裁頭銜,卻不能阻止公司出售核心資產,也不能獨立任免美國團隊。
這家公司在股權比例上可能達到 E-2 企業國籍門檻,甲的控制證明卻明顯偏弱。問題不在於 50% 太少,而在於那 50% 沒有帶來與“發展並控制企業”相稱的權利。把甲改成 CEO 也不能修復一份仍由乙單方掌權的運營協議。
| 覈對欄 | 先看什麼 | 50/50 案常見缺口 | 遞件前應留下的證據 |
|---|---|---|---|
| 條約國籍 | 哪位真實所有人具有用於 E-2 的格林納達國籍 | 只交護照複印件,沒有把身份與股東名冊對上 | 主管機關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與一致的股東資料 |
| 企業國籍 | 條約國國民是否真實持有至少 50% | 期權、代持或上層公司讓表面 50% 與實際權益不同 | 股東名冊、出資記錄、股權證書及完整持股鏈 |
| 共同控制 | 申請人能否參與或阻止會約束企業的重大決定 | 運營協議讓另一位股東單方決定預算、人事和資產處置 | 運營協議、表決條款、保留事項和簽字權限表 |
| 實際發展與管理 | 申請人會如何經營美國企業 | 只有頭銜,沒有日常職責、決策記錄或美國業務安排 | 組織圖、崗位職責、經營計劃、會議記錄和執行證據 |
公司註冊在哪個州,不會替企業製造條約國籍
9 FAM 402.9-4(B) 規定,E 簽證所說的企業國籍取決於所有人的國籍,公司註冊地通常無關。把公司從加州遷到懷俄明州,或者在特拉華州另設一個 LLC,都不會把非條約國持股變成格林納達持股。
有控股公司時更不能只看美國子公司的最後一層。假如創始人甲和乙各持境外控股公司一半,控股公司再全資持有美國企業,審查會沿股權鏈向上看。中間若加入員工期權池、投資基金、信託或另一家法人,條約國比例可能被稀釋,也可能因權利安排變得難以判斷。用於 E-2 的股權圖應寫出每一層的百分比、真實所有人國籍和表決權,而不是隻畫品牌關係。
美國國務院的E 類簽證官方說明列明,企業至少 50% 須由條約國國民持有;9 FAM 402.9 審理指引進一步要求在公司結構中查看股票所有人的國籍,並在母子公司結構裏逐層審查。格林納達是否仍屬 E-2 條約國,則應以美國國務院的現行條約國名單爲準。
50/50 的“否決控制”不是一句標準條款
美國國務院把兩方各佔一半、雙方都保留完整管理權與責任的安排稱爲常見的共同控制情形。實務上常說“negative control”,意思是每一方都有能力阻止會約束另一方的重大決定。它不是在合同裏放一句“雙方共同管理”就完成。
先列重大事項:增發股權、融資、出售資產、改變主營業務、年度預算、高管任免、大額合同和銀行授權。再逐項寫清通過門檻。如果這些事項必須兩人同意,甲的控制邏輯容易理解;如果乙擁有最終決定權,甲只能提供意見,文件與申請敘述就不一致。
也別把公司治理做成純粹的簽證裝飾。兩位創始人應根據真實業務談清僵局處理、違約、退出和日常授權。爲了讓申請材料好看而寫出雙方實際不會遵守的條款,既可能傷害公司,也會帶來陳述風險。E-2 文件應反映真實權利,不應反過來虛構公司事實。
比例剛好 50% 時,按這個順序整理
第一步是做 Passport-First 國籍表。把申請人用於 E-2 的國籍證據、其他所有人的國籍、美國永久居民身份以及每層法人所有權分開列示。有人持有多重國籍時,只記錄已由主管機關或律師確認的事實,不從護照是否過期推斷中國國籍狀態。
第二步是把完全稀釋後的股權表和現行公司文件放在一起覈對。檢查已發行股份、已授予期權、可轉換工具、代持安排、信託和上層公司的變化。融資條款若會在遞件前生效,就不要繼續沿用舊的 50/50 截圖。
第三步纔看控制證據。把運營協議中的表決門檻,與銀行簽字權、董事會席位、招聘批准、合同權限和實際會議記錄對照。紙面說共同控制,過去六個月卻始終由另一位創始人獨自決定,律師需要在遞件前處理這處不一致,而不是在面談當天臨時解釋。
最後覈對 E-2 的其他要求。企業國籍和控制權都清楚,也不代表投資已經達到實質性要求、資金已處於商業風險、企業真實運營或不具邊緣性。USA60 的格林納達 E-2 企業證據頁把這些項目與公民身份文件分開說明。正在考慮格林納達身份並已有 50/50 美國公司結構的家庭,可先整理四格覈對表,再通過USA60 格林納達 E-2 股權結構預審入口提交不含姓名、電話或郵箱的初步問題;鏈接中的 source_code 只記錄內容來源。
遞件前的三個短問題
格林納達籍創始人只持 50%,企業國籍夠嗎?
比例上可以達到最低門檻。美國國務院要求 E-2 企業至少 50% 由條約國國民持有;但申請人還須證明這是真實所有權,並且自己會發展並控制企業。
兩位股東各佔一半,CEO 頭銜能證明控制嗎?
不能只靠頭銜。運營協議、表決權、否決事項、簽字權限和實際管理記錄都要支持申請人具有共同控制;另一位股東若可單方決定全部重大事項,50% 數字本身不夠。
美國公司在格林納達註冊,能滿足 E-2 企業國籍嗎?
公司註冊地通常不是判斷標準。9 FAM 要看企業真實所有人的國籍;有控股公司或多層結構時,還要逐層穿透所有權,確認條約國比例與控制關係。
內容邊界:本文只用于格林納達 E-2 的企業國籍與 50/50 控制權初篩,不構成美國移民、公司治理、格林納達國籍、中國國籍、稅務或投資意見,也不保證公民申請、企業資格、簽證、入境、銀行、經營或時間結果;正式結構應由主管機關、格林納達授權代理與具資格美國移民及公司律師按當期文件覈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