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把貸款用於EB-5投資,銀行已經同意放款,接下來先看什麼?把貸款合同打開,確認借款人是誰。銀行願意貸,只說明貸款獲准;合同裏的借款人、收到貸款的人,以及最後投入項目的人,仍然需要用文件連起來。
父親借款、孩子投資,中間發生了什麼
假設合同寫父親借款,貸款進入父親賬戶,後來轉到孩子賬戶,再由孩子匯出投資。這幾筆流水可以說明錢的移動,卻未必說明父親轉給孩子的法律關係。
這筆轉移是贈與,還是另一筆借款?誰承擔還款義務?實際文件要回答這些問題。不能爲了讓材料看起來連貫,臨時把一種關係寫成另一種關係。這裏舉的是材料覈對情形,不是某位客戶已經獲批的案例。
貸款資金可以用,但合法來源仍要證明
USCIS政策手冊第6卷G部分第2章說明,適用2022年5月14日起相關規定的申請,可以使用符合條件的贈與或借款資金:贈與或借款須出於善意,不能用來規避合法資金來源的限制。申請人仍須證明投入資本的合法來源與路徑。
對於出借人爲銀行和非銀行的情況,材料要求不能混爲一談。政策手冊說明,使用贈與資金的投資人,需要提供贈與人的合法資金來源證據;使用借款資金時,若出借人不是銀行,需要相應的出借人來源證據。銀行貸款也不意味着可以跳過借款合同、放款憑證以及進入投資賬戶的路徑說明。
逐筆覈對這張資金表
| 覈對環節 | 對應文件 | 要解釋的問題 |
|---|---|---|
| 借款成立 | 貸款合同及實際適用的擔保文件 | 誰借、向誰借、誰還款,條件是什麼 |
| 貸款發放 | 放款憑證、收款賬戶流水 | 合同金額與實際入賬是否對應 |
| 轉給投資人 | 轉賬記錄及真實的贈與、借款或其他關係文件 | 爲什麼這筆錢可以由該投資人使用 |
| 投入項目 | 匯款及項目收款材料 | 金額、時間和收付款主體是否連續 |
USCIS也已停止把貸款所得現金一概按早期“負債”解釋處理。這裏不能再簡化成某一種抵押形式決定所有結果;但這項變化同樣不免除合法來源與實際資金轉移的證明。應按申請日期、交易關係和現行要求覈對整套材料。
先確認合同主體,再逐筆說明資金轉移。發現中間缺文件,就先明確缺在哪筆交易,不把“銀行貸款”四個字當作已經解釋完的資金來源。父母直接贈與的情形可看EB-5父母贈與資金材料;項目要求見EB-5投資移民指南。
官方依據與覈對日期
覈對日期:2026年9月10日。依據USCIS政策手冊第6卷G部分第2章A節“Capital”與“Lawful Source of Funds”及注14。本文是材料整理說明,不代替對具體貸款、贈與與申請資格的法律審查。
本文由美國IPO移民/Ken Huang團隊整理。需要覈對自己的貸款合同與資金路徑,可聯繫微信 USAVISA,或 WhatsApp +1 559 566 6666。原文:https://www.usa60.com/zh-hant/news/eb5-loan-borrower-funds-path/。
